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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金與訂金的區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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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,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。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概念在法律上僅作爲一種預付款的性質,是預付款的一部分,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,不具有擔保性質。合同履行的只作爲抵充房款,不履行的也只能如數返還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:“當事人交付留置金、擔保金、保證金、訂約金、押金或者訂金等,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,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由此可見,當事人在合同中寫明“訂金”而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,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。因此,購房者簽字時一定要認真仔細不要寫錯,否則到時後悔不迭。

定金與訂金的區別

    在日常生活中,凡是預先付給的、作爲成交保證的錢,既可以說“訂金”也可以說“定金”。但在法律意義上,兩者不能混爲一談。“訂金”屬於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,不具備擔保的性質;而“定金”是一方當事人爲了保證合同的履行,向對方當事人給付的一定數量的款項,具有擔保作用和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。對於“訂金”而言,如果收取訂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約定,交付訂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還訂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。換言之,“定金”具備法律效力,而“訂金”不具備法律效力,您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特別小心。

原先的《現代漢語詞典》把“定金”、“訂金”作爲一個詞的兩種寫法,新近出版的第5版根據法律意義把它們區分了開來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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